娱乐圈的经纪合约一直是灰色地带——嘴上都说"一家人",合同里全是坑。这次终于有人鼓起勇气把这事摆到法庭上去了。
起诉的这位小花虽然不算顶流,但也是经常上热搜的面孔。出道八年,演过几部收视不错的剧,代言也有五六个。表面上看着混得挺好,实际上据她诉状里写的——出道八年,实际到手收入比她粉丝想象的少得多。
合同有多离谱
诉状里列了几个关键条款:第一,合约期十年,从18岁签到28岁,基本上等于把整个青春都绑在这家公司了。第二,收入分成三七开——公司拿七成艺人拿三成。第三,合同明确规定"合约期间不得恋爱"——这条在法律上其实非常有争议,涉嫌侵犯人身自由。
最离谱的是违约条款:如果艺人单方面解约,需要赔偿公司"预期收益损失"——金额是签约以来公司从艺人身上获得的总收入的十倍。按照这个算法,违约金可能要上亿。
我们咨询了一位专做娱乐法的律师。律师说这种合同在行业内确实很常见,但"常见"不等于"合法"。尤其是禁止恋爱的条款,在民法典出台后基本可以被认定无效。但问题是——很少有人真的去打官司,因为拖不起。一个艺人如果跟公司打三年官司,三年不能接活不能露面,基本就凉了。
为什么现在才起诉
有消息说最近有一家资本在背后支持。这家资本想挖她过去成立个人工作室,前提是她要先解决和老东家的合约问题。资本出律师费,她出人——各取所需。
这个案子如果打赢了,对整个行业的震动会非常大。因为类似的合约在圈内太普遍了,尤其是练习生出身的艺人,几乎人手一份。她一赢,后面可能会有一串跟进的。




